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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与安全管理办法中的1%安全生产费是否重复

现行文件中对安全生产费的描述有以下几种: 一、《编制办法》中的描述为:“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描述为“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计量与管理》(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温向阳,陈瑶)中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组成是这样理解的: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个人觉得:①涉及的所有安全生产费应全部含在1%里面,并由签证按实计量,而在编制预算时取费部分只计取文明施工措施费,不知我的理解是否准确,或应当如何理解和执行?②如果编制预算时取费部分只计取文明施工措施费,则该费用应按什么费率计取? 上述问题列得比较烦琐,请不厌其烦,给予明确解答!

提问者:侯沈宕 | 2010/11/9 9: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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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前面对此问题已有N次回答,请查阅。你的理解并不全面。注意:概预算编制办法不是工程量清单编制办法,其侧重于项目设计阶段的费用控制。

    回答者:fangshen | 2010/11/9 18: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