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请问定额计价项目,《07编制办法》中规定安全文明措施费是以各类工程的直接费为计算基数计算。但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请问在结算时,应该按《编制办法》还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那?施工单位提出在《编制办法》计算的基础上,再另行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计算安全生产费用,请问这样合理吗,恳请回答,谢谢!
非常不合理。前面已多次答复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