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中的4-9-5-1和4-9-5-2取费我认为不应该按第13类钢材及钢结构类取费。因为编制办法中对第13类取费主要是一些成品的钢材和钢结构的安装时所采用此取费。但4-9-5-1中的钢管桩所占摊销数量很少,大部分 是人工,机械设备配合,4-9-5-2中我钢支架又是按金属设备费摊销计算的,更不能按13类取费。不知道我的理解对否。请指正
匿名
你的理解正确,应按构造物I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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