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公路结算时,审计单位提出对项目变革新增单价予以下浮,下浮率取自业主招标控制价(标底价)与承包人中标价差价,而承包人上报新增单价都以中标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确定,请问审计单位再次基础下浮是否合理? 另,项目招标时,允许投标人二次报价。故,下浮率的确定是以业主招标控制价与承包人中标人中标价的差价确定为准,还是以中标单位第一次报价和中标价的差价确定为准?
匿名
应该以业主招标控制价与承包人中标人中标价的差价确定为准;因为下浮率一般指的是总价优惠。
新增单价不下浮
以前者为准
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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